安徽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文章作者:gqy时间:2019-01-07浏览:1459

一、就业扶持政策

 

1. 求职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通过信息化等方式为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

 

2. 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

 

3.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

 

4. 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可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地可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纳入见习补贴范围。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

 

5. 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

 

6. 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对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条件要求方面,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43号)

 

7. 基层特定岗位: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发12000个街道(乡镇)、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岗位,离校毕业两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参与特定岗位实现就业。基层特定岗位实行属地管理,采用劳动合同管理,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43号)

 

8. “三支一扶”项目:本省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或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或尚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基层特定岗位人员,或服务年限不少于两年,且考核合格、服务期满三年内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可参加“三支一扶”项目。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各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三支一扶”人员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三支一扶”人员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服务单位的制度执行。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服务单位可为“三支一扶”人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三支一扶”人员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县(市、区)、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反映。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办反映。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2号);《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201号)

 

9. 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所在高校保留其学籍,退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大一新生,应征入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录取高校保留其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可以入学就读。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直接获得学分。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大学生入伍政策的通知》(皖教学〔2016〕3号)

 

10.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获得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从事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43号)

 

11. 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国有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扩大选人用人范围,积极促进公平就业。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34号)

 

1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支持地方从自筹的资金中,给予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高校毕业生1个月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

 

二、创业扶持政策

 

13.创业扶持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

 

14.扶持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

 

15.保留学籍休学创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初始创业人员提供租金补贴,对创业创新产品进行定向招标采购,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无偿资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和医疗保险金,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皖政〔2017〕103号)

 

16.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100-13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

 

17.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财政部门或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17〕224号)

 

18.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17〕224号)

 

19.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

 

20.孵化基地补贴:全省人社部门已建成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园等各类孵化载体677个,面向大学生开放,大学生享受场地租金减免等政策。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可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申请孵化基地补贴。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

终审人:辅导员团总支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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